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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民终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临猗县中联物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临猗县中联物贸有限公司,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财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中惠伟业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民终1463号上诉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城。法定代表人荆英强,董事长上诉人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执行董事上诉人临猗县中联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城。法定代表人韩宏伟,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法定代表人李恒,执行董事原审被告山西财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法定代表人荆英杰,董事长原审被告山西中惠伟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猗县,法定代表人冯建中,执行董事上诉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临猗县中联物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猗县猗顿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山西财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西中惠伟业塑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临猗县人民法院通知三上诉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上诉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临猗县中联物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临猗县中联物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依法应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江苏新创雄铝制品有限公司、临猗县中联物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春审判员  高伶敏审判员  曹银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