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丁永波与于海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波,于海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95号原告:丁永波,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于海洋,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波与被告于海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永波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永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丁永波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