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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丁永波与于海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永波,于海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4民初1195号原告:丁永波,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被告:于海洋,男,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永波与被告于海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丁永波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永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永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丁永波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郑小兰人民陪审员  谭 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