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1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晓东与吴永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东,吴永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1718号之一原告周晓东。被告吴永放。原告周晓东与被告吴永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耿科明独任审理,因被告吴永放无法通过直接、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原告周晓东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应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晓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周晓东负担。另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75元,本院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耀华代理审判员 耿科明人民陪审员 陆素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辛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