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康永强与杨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永强,杨进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922民初867号原告康永强,男。被告杨进霞,女。原告康永强与被告杨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永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进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5年8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于2015年8月30日前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原告诉至法院。经审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2000元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予以证实,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进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对拖欠制作电子屏价款事实的默认,应当承担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进霞偿还原告康永强借款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进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苏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