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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3629号原告杨某,汉族。被告高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