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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民初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与刘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刘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3626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盐仓星星港湾花园云溪居63幢。代表人:章杭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来海翔,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朕,男,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与被告刘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园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