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恩平市人民法院与梁达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平市人民法院,梁达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达标,男。被执行人梁达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江恩法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梁达标应缴纳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关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