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翁鹏、熊亿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鹏,熊亿辉,资溪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翁鹏,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熊亿辉,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资溪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申请执行人翁鹏与被执行人熊亿辉、资溪县恒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并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鹏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榕民终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