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2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2892王国轩与徐文辉、姚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轩,徐文辉,姚亚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2民初2892号原告王国轩,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徐文辉,男,34岁,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姚亚莉,女,36岁,满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原告王国轩与被告徐文辉、姚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文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轩、被告徐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亚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国轩诉称,2015年11月9日,被告徐文辉及案外人吴琼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能偿还。被告姚亚莉同被告徐文辉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亚莉应共同偿还。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之利息。被告徐文辉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我和被告姚亚丽是夫妻关系,我同意偿还借款。被告姚亚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徐文辉及案外人吴琼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3%。该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能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之利息。另查明,被告徐文辉、姚亚莉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枚佐证,经审查,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文辉应按约定承担还款付息责任。被告姚亚莉与被告徐文辉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外债应承担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辉、姚亚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国轩人民币10000元并给付自2015年11月9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之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保全费1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代文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雯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