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39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396号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王猛。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维维中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蔡永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嘉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