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949号原告张某。被告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崔显祝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