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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寒鹰申请执行格希格图、萨如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寒鹰,格希格图,萨如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鄂托执字第1812号申请执行人寒鹰,男,蒙古族。被执行人格希格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萨如拉,女,蒙古族。本院在执行寒鹰申请格希格图、萨如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80000元债务,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自行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民初字第1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吉亚嘎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