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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东与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杨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杨金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80号原告陈东,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君,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经营者杨文凤,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杨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陈东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平代理审判员  冯瑞英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