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东与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杨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东,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杨金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80号原告陈东,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君,河南洹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经营者杨文凤,女,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金凤,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庆,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凯弘副食经营部、杨金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东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826元,由原告陈东负担。审 判 长 郭振平代理审判员 冯瑞英人民陪审员 蔡慧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