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民初8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与刘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刘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8476号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55弄2号。经营者张红玲,系个体工商户户主。委托代理人陆敏华,昆山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顾建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敬涛,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与被告刘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花桥镇东方夜色酒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