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923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2元,减半收取596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佩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笑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