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佟成福与通化市宏源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佟成福,通化市宏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8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佟成福,男,满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市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卢正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祝贤,该公司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佟成福因与被申请人通化市宏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建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佟成福申请再审称:请求判令宏源建材支付佟成福经济赔偿金,诉讼费用由宏源建材承担。一、二审判决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宏源建材提交意见称:相关费用已支付给佟成福,与佟成福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再无经济纠纷。本院认为:佟成福提出离职申请,并在宏源建材作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材料上签名,是其对与宏源建材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认可。故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宏源建材应当支付佟成福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7400元,佟成福主张宏源建材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无证据支持,对佟成福提出的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佟成福的再审申请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佟成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佟成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代理审判员 于淞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耿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