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李国金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27号罪犯李国金,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贵阳市。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筑刑二终字第2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国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未缴纳)。系累犯。2013年2月20日从贵州省鱼洞监狱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5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金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金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