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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立发、程领梅与夏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发,程领梅,夏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谢立发,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程领梅,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系谢立发之妻。被执行人:夏清安,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立发、程领梅与被执行人夏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