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谢立发、程领梅与夏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立发,程领梅,夏清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谢立发,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程领梅,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系谢立发之妻。被执行人:夏清安,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立发、程领梅与被执行人夏清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陈青山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飞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