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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邢台市李马葡萄实验基地有限公司、邢台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邢台市李马葡萄实验基地有限公司,邢台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子山,孙玉忠,王增平,杜艳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575号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中兴西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1746876623E。法定代表人程春喜,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东亚,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冯贞秀,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市李马葡萄实验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西外环4.2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孙玉忠。被告邢台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艳梅。被告肖子山。被告孙玉忠。被告王增平。被告杜艳梅。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台市李马葡萄实验基地有限公司、邢台市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子山、孙玉忠、王增平、杜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原告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程振洋人民陪审员  甄德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