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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宇杰与任宇恒、王彦利、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杰,任宇恒,王彦利,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1002民初719号原告王宇杰,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建平,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齐永喜,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宇恒,男,汉族。法定代理人王彦利,女,汉族,农民。被告王彦利,身份信息同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鹏梅,女,陕西彭文教育学校教师。被告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和平社区。法定代表人梁科宏,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李书平,系该校副校长。原告王宇杰与被告任宇恒、王彦利、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宇杰法定代理人王建平及其委托理人齐永喜、被告王彦利、被告任宇恒、王彦利共同委托代理人任鹏梅、被告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委托代理人李书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宇杰诉称,2016年3月24日下午,课间休息期间,原告上完厕所经过一楼台阶时,被告三年级二班学生任宇恒突然将腿向前一伸,将原告绊倒,致原告头面部着地,鼻血流的满地都是,两位同学将此事报告给保安,保安说:“活该”,两同学只好将原告领到水池边冲洗鼻血,发现门牙已摔断,后鼻血血流不止,同学找数学老师要的卫生纸将鼻子堵住才将鼻血止住。放学后,原告告知母亲,被告任宇恒将其绊倒将牙摔断之事,原告之母找到被告任宇恒及其母亲,来到学校,学校告知让先给孩子治病,在商州区医院治疗后,医生建议转往西安市口腔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情已构成十级,就赔偿事宜,学校多次调解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该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可是被告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导致被告任宇恒将原告绊倒致伤,因此二被告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7412.94元。被告任宇恒、王彦利辩称,原告诉称“当其上完厕所出来经过一楼台阶时,任宇恒突然将腿向前一伸,将原告绊倒,致其受伤。”事实失实,事实是当时课间休息时,每个班的同学都在楼梯那玩“斗牛”的游戏,在玩耍的过程中,原告摔倒了,他是怎么摔倒的,被告没有看见,说不清楚,因为当时玩耍的学生很多,很吵很混乱,有可能是他没有站稳,不小心摔倒的,原告受伤与本被告无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辩称,事发后学校就处理先让原告看病,次后班主任及主管安全副校长多次组织调解未果,由法院具体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宇杰、被告任宇恒均系被告商州区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小学三年级学生。2016年3月24日下午,课间休息时,原告王宇杰上完厕所返回途中行至一楼台阶时,被告任宇恒以为是一块玩耍的同学,将腿一伸,绊倒了原告,使原告头面部着地,致鼻孔、口腔出血,事发后学生告知数学老师,老师给原告卫生纸擦血,原告的同学将原告领到水池清洗。放学后原告之母接原告时原告告知其受伤,原告之母按原告指认找到被告任宇恒,并让任宇恒叫来被告王彦利,双方发生争执,遂电话通知原告班主任,班主任让原告先看病。当晚原告前往商州区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