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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执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简金生、简九发与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张四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103号申请执行人简金生、简九发与被执行人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张四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渝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简金生、简九发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76181.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到位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标的款66900元,并于2015年3月30日追加第三人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此后本院经过到银行、房屋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江西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四生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标的款209281.21元、逾期利息及执行费4042元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16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渝民初字第02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简金生、简九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李风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