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1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罗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1刑初330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2114,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汕头市看守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6)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敏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15年7月下旬开始,在汕头市金平区汕樟路X号其经营的摩托车维修店二楼,摆设自动麻将桌1台供他人赌博,并招引林某甲、陈某、方某、林某乙等人以打麻将推倒胡的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每天从晚上8时左右开始至凌晨2时结束,被告人罗某甲每天抽水牟利约80元。截止至2016年2月24日,共抽水牟利人民币9000余元,抽水牟利非法所得被罗某甲用于家庭生活花费。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在上述地点,组织林某甲、陈某、方某、林某乙等人赌博麻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麻将机一台、麻将牌一副、赌资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缴获的赌博工具和赌资,有证人林某甲、陈某、方某、林某乙、李某、罗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检查证、检查笔录、办案说明、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证明材料以及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赌具、赌资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俊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 瑾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