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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师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143号原告:师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xx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xx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