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师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x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1民初1143号原告:师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师x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xx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师xx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师xx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