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刑初916号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工。2015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临兰检刑诉[2016]6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鲁Q×××××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327国道行驶至与戈九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同时有鉴定意见,相关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其能积极缴纳罚金,故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应到其所居住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兴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