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骈天朋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458号原告骈天朋,男,汉族,1991年12月2日。委托代理人史瑞锋、樊志勇,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5681348F。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系该单位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骈天朋诉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骈天朋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骈天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骈天朋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邵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