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3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恩美与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254号原告张恩美与被告琚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恩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琚美华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恩美借款本金260000元,应当承担诉讼费26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琚美华与丈夫陆永昌共有的位于奉化市状元坊路70号房产经本院另案拍卖成交,本案经参与分配受偿诉讼费2600元、欠款21803.6元、执行费383.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恩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283执1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