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财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永芳与安徽永兴建 设有限公司、孙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永芳,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财保155号申请人:吴永芳,女,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勇(曾用名:孙永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孙勇。申请人吴永芳与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长江路竹溪花园小区6号楼2单元403户(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二期A号楼3单元402户(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市府路魏武广场商住楼海景大厦南楼-2204(合同备案号:xxxx号)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50万元。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显锋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B-12号楼203户(房地权亳字第xxxx号)房产一处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安徽永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勇所有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长江路竹溪花园小区6号楼2单元403户(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二期A号楼3单元402户(产权证号:xxxx号)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市府路魏武广场商住楼海景大厦南楼-2204(合同备案号: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王显锋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天润花园B-12号楼203户(房地权亳字第xxxx号)房产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申请人吴永芳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政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