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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4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叶午萍与祝新华、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午萍,祝新华,王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4民初505号原告:叶午萍。被告:祝新华。被告:王丽英。原告叶午萍与被告祝新华、王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祝新华、王丽英归还借款84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23日,被告祝新华向原告叶午萍借款84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数额为840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到2015年10月22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祝新华未依约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祝新华和被告王丽英于2012年8月29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新华、王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叶午萍借款8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2015年10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祝新华、王丽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琳人民陪审员  包根信人民陪审员  叶昌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项琪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