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爱鹏与藤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鹏,藤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1263号原告赵爱鹏,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藤泽民,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鹏诉被告藤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鹏于2016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爱鹏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鹏撤回对被告藤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爱鹏负担。审判员 蔡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