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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3民初1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赵爱鹏与藤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爱鹏,藤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1263号原告赵爱鹏,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被告藤泽民,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鹏诉被告藤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爱鹏于2016年6月2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爱鹏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爱鹏撤回对被告藤泽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爱鹏负担。审判员  蔡锦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