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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廖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威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1366号罪犯廖威,曾用名廖宗昌,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太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0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威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罪犯廖威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5日以(2007)台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25日被投入浙江省第一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26日经本院以(2013)大审刑执字第6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3月30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7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7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廖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廖威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威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威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不变。(刑期自2007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