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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金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黄元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金华,黄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864号 申请执行人:蒋金华,男,汉族,1985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黄元忠,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住所地重庆市开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一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支付货款费用30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162000元,共计462000元、案件受理费3249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元忠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裁定终结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城民一初字第45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 bj9he72thsauqotxn8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王剑峰 审判员 杜鹏辉 审判员 孙 腾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丽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