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福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福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09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范启宏被告张福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2809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余款2809元退回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杨旺益人民陪审员 曹乃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