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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炳炎与周正武、周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炎,周正武,周自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085号原告陈炳炎,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周正武,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周自宁,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原告陈炳炎诉被告周正武、周自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炳炎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周正武、周自宁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担保人尹宏波以其所有的位于望城区白箬铺镇金城小区(黄柏塘重建地)的房屋(产权证号:望房权证白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炳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周正武、周自宁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若账户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存款后余额方可支取。二、冻结担保人尹宏波所有的位于望城区白箬铺镇金城小区的房屋(黄柏塘重建地)(产权证号:望房权证白字第号)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