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7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世嘉印务有限公司与杜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世嘉印务有限公司,杜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872号原告重庆市世嘉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杨梨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4748090-3。法定代表人刘永惠,重庆市世嘉印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杜XX,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市世嘉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恒英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世嘉印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无劳动关系,原告2013年为了方便缴纳工伤保险,挂靠在原告处由原告代缴工伤保险费。现特申请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劳动关系,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现原告又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无劳动关系,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原告对本案的起诉系消极确认之诉,被被告之前的积极确认之诉所涵盖,已无诉的利益,不必另行提起诉讼,故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世嘉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恒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俊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