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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检诉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亚革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贾 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