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100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1002刑初55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6)41号起诉书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院受理后,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3日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检诉撤诉(2016)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孙亚革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贾 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