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2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润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炯华、吴美华、陈葆龙、周炯、孙亚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金坛区润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炯华,吴美华,陈葆龙,周炯,孙亚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财保60号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润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周炯华。被申请人吴美华。被申请人陈葆龙。被申请人周炯。被申请人孙亚军。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润杨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炯华、吴美华、陈葆龙、周炯、孙亚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障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申请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案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100000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桂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云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