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7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新财与林志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凤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721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新财,黄凤灿,林志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72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责人:吴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峰、杨美,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新财。委托代理人:王水燕、冯文铿,均系广东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黄凤灿。一审被告:林志霞。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新财,一审被告黄凤灿、林志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154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被告黄凤灿、林志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赔偿黄新财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85535.8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1000000元内赔偿黄新财医疗费28422.59元。三、驳回黄新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黄新财已经预交149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269元,黄新财负担221元。黄新财已预缴的款项,一审法院不退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部分由其在支付款项时迳付给黄新财。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关于黄新财的误工费,黄新财仅提交了无权开具收入证明的增城区长岗村民委员会开具的收入证明,而无其他材料证明黄新财的收入,但一审法院却按2015年度国有同行业(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989元/年标准核定黄新财的误工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在黄新财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城市工作满一年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核定黄新财的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改判残疾赔偿金为按农村标准计算,误工费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上诉人黄新财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第一,关于误工费标准问题,黄新财在一审时已经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从事承包鱼塘进行养殖工作。保险公司并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一审法院参照国有同行业(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989元计算误工费合理。第二,黄新财居住地已城镇化,并承包鱼塘从事养殖,收入来源于城镇,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被告黄凤灿、林志霞未出庭陈述答辩意见。经审查,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应当按照2015年城镇新标准计算”黄新财的残疾赔偿金。二审庭审中,保险公司主张一审按照国有同行业(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989元/年标准计算误工费,每月的误工费标准就是3082元,已超过黄新财一审主张的按2300元每月计算误工费的标准。黄新财认为,一审的计算方法无误,且最终支持的误工费总额未超过黄新财主张的误工费989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主要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误工费标准及具体数额问题。黄新财在一审中提交了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长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黄新财从事承包鱼塘进行养殖和种植工作,保险公司对此虽有异议,但未举证予以推翻,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关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黄新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一审法院参照国有同行业(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及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黄新财主张误工费9890元并未超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据此支持黄新财误工费989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维持。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黄新财本为广州市增城区居民,保险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也确认按照2015年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黄新财的残疾赔偿金,一审法院按照广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改判按广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6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玉宝代理审判员 王汇文代理审判员 罗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合安刘筱王嘉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