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21号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出具(2015)嘉桐破(预)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被告浙江宝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故原告与该公司的诉讼应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潍坊永和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显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