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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宇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宇分公司,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宇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将军府小区。法定代表人王启君,该分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天和湾小区。法定代表人周洪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广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尚宇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双方于2015年4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齐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国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季春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