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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景春与黄开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景春,黄开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校对: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7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景春,男,194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黄开河,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张景春与被执行人黄开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开河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但需要扣押车辆后才能执行处置。经查被执行人黄开河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