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3201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刘广菊与黄亚楠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菊,黄亚楠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01民初1065号原告刘广菊,个体工商户,住和田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黄亚楠,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菊与被告黄亚楠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广菊于2016年6月2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刘广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新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