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与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4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大街40号。负责人:李永平,行长。委托代理人:范滨,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佳,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凤三街3号。法定代表人:孙林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西大街支行与被告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庆审 判 员  张秀波助理审判员  纪晓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小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