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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新法与刘红涛、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法,刘红涛,刘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32号原告王新法,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涛,男,成年,汉族。被告刘东辉,男,成年,汉族。原告王新法诉被告刘红涛、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法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刘红涛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现金4万元整,并由被告刘东辉为此笔借款作担保,当时被告刘洪涛说只用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盗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新法提供的被告刘东辉、刘红涛的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因此,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加之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晗阳审 判 员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