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王新法与刘红涛、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法,刘红涛,刘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932号原告王新法,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红涛,男,成年,汉族。被告刘东辉,男,成年,汉族。原告王新法诉被告刘红涛、刘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新法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刘红涛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现金4万元整,并由被告刘东辉为此笔借款作担保,当时被告刘洪涛说只用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盗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王新法提供的被告刘东辉、刘红涛的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仍未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因此,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加之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晗阳审 判 员 李晓莉人民陪审员 左晓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白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