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6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蒋俊勇与叶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勇,叶祥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077号原告:蒋俊勇,男。被告:叶祥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俊勇与被告叶祥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俊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叶祥胜坐落在宿州市师范南路祥居小区2幢108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叶祥胜坐落在宿州市师范南路祥居小区2幢108号房屋予以查封(房地权证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淮河中路物资回收公司综合楼0125室(房地权证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丰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