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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6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华申请执行赵小荣、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华,赵小荣,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华,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赵小荣,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唐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张华与被执行人赵小荣、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小荣在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有公积金。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赵小荣在鄂尔多斯市和效电力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积金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