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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执8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左茗文与聂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茗文,聂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5执882-2号申请执行人左茗文,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0337。委托代理人张志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聂柏根,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1117。申请执行人左茗文与被执行人聂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2)江新法民一初字第74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聂柏根应在2012年10月30日还清借款本金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左茗文,逾期还款应从2012年10月31日起以欠款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聂柏根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左茗文的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管、国土、车管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05执8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启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