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8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成美与阿尔友哈惹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美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8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美被执行人:阿尔友哈惹本院在执行刘成美与阿尔友哈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成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成美与阿尔友哈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王国治执行员 蔡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