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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8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刘成美与阿尔友哈惹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美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8执33号申请执行人:刘成美被执行人:阿尔友哈惹本院在执行刘成美与阿尔友哈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成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成美与阿尔友哈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军执行员  王国治执行员  蔡 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