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孙成美与史冬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美,史冬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02民初4186号原告:孙成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虎,绍兴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冬冬。原告孙成美诉被告史冬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虎、被告史冬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0日,案外人陈友仁因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11月31日前归还,利息为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到期后,案外人陈友仁未归还借款,被告史冬冬也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一、判令被告史冬冬履行保证责任归还原告孙成美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借款并非其使用,据借款人陈友仁讲,其和出借人协商还款,出借人要求一次性偿还,所以没有商量好,借款人的计划是每月偿还500元至1000元,他自己有钱被别人骗走,如果骗走的钱追回,可以一次付还清,而且其已经按月息一角支付过2个月利息,共计6000元,其中第一个月的3000元利息是在借款交付时直接扣除的。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案外人陈友仁作为借款人、被告史冬冬作为担保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孙成美借到人民币现金3万元,归还日期2015年11月31日,利息按银行最高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如有纠纷由越城区法院管辖,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用由借款方承担,担保期限自借款之日起三年。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双方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陈友仁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的还款日期2015年11月31日并不存在,应理解为在2015年11月30日之前归还,然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原告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借款人已支付利息6000元,其中3000元在借款支付时直接扣除,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认可,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冬冬代借款人陈友仁归还原告孙成美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鲁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萍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