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8民初15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巨兴水与朱泽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兴水,朱泽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8民初1532号之一原告巨兴水。被告朱泽宁。本院在审理原告巨兴水与被告朱泽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巨兴水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兴水撤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巨兴水负担。审判员 李建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紫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