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财保42号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耀,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耀宏。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7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担保人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翔熙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7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萍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菁 搜索“”